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9349号“微保 更懂你的保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967921号“微保网www.wibao.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3819号“微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80112号“微保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80119号“微保快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80121号“微保保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80131号“微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980124号“微保一展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980282号“微保团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980283号“微保直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175449号“小微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大多数引证商标处于权利待定状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微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