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58821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5158821A

阅读:127898 2018-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515882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

  申请人: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515882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643680号“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8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6423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1317号“CAMEL EMP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91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79635号“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71379号“帝国骆驼CAMEL EMP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9167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多次发生法律纠纷,其对引证商标理应在先知晓,且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地区,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骆驼系列商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合同、发票;

  3、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及制作合同;

  4、世纪太华广场户外广告证明及广告图片;

  5、申请人参加会展的协议、收据以及图片;

  6、引证商标所核准使用商品的辅料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公证件;

  7、申请人与各大购物中心或商场签订的专柜或联销合同及部分发票;

  8、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

  9、申请人网站技术服务合同、收据及网站截图;

  10、申请人各地店面分布情况及部分店面照片;

  11、申请人品牌策划及宣传册;

  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3619860号、第4345375号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01337号、第3596417号“骆驼”系列商标的扩展注册。争议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25类商品上享有比引证商标更早的商标权。被申请人对骆驼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系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指定的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多次实施对被申请人商标权益的侵害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第101337号商标的商务部文件及历史宣传使用证据;

  2、被申请人的“骆驼”商标获得的荣誉、部分网络平台合同发票、部分商场联销合同发票、媒体宣传报道;

  3、被申请人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各地工商部门的部分查处文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印刷电路、电池极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美国骆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证明申请人为美国骆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3、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位器、望远镜、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八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駝”及骆驼图形、引证商标四“CAMEL EMPERY”及骆驼图形、引证商标五骆驼图形、引证商标七“帝国骆驼CAMEL EMPERY”指向性相同,含义方面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计步器商品外的印刷电路等其余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池、电位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及知名度不能当然及于本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计步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步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158821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5158821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2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