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72851号“大爱一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53668号“大爱通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所从事的汽车销售或维修保养行业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很弱,引证商标基本上没有投入实际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在第25240833号“大爱一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部分业务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大爱一通”与引证商标文字“大爱通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担保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