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895045号“和燊HE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燊HESHEN 23895045

阅读:105090 2018-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葛正栋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5045号“和燊HE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62785号“燊和火锅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在“餐厅;饭…

  申请人:葛正栋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5045号“和燊HE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62785号“燊和火锅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在“餐厅;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提供临时住宿;茶馆;备办宴席”服务上申请复审,放弃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911号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餐厅;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提供临时住宿;茶馆;备办宴席”服务上,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提供临时住宿;茶馆;备办宴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895045号“和燊HE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燊HESHEN 238950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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