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思果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元素(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97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50433号“玉珠甜园 YZ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