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茂全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2120号“茂全食品 Mao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第32类第13579517号商标的系列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427144号“全茂 QM”商标、国际注册第895888H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9588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82115号“FPT POWERTRAI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图形表现手法、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茂全食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全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