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复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17922号“等麦1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等麦1刻”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