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2097号“锂市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及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锂”,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