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1278号“看我出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看我出招”属于臆造词,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看我出招”指定使用在电池、眼镜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