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巧淑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1656号“迪克斯家族dickers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25739号“DOCKERS”商标、第1513428号“DOCKERS”商标、第19095029号“DOCKERS19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