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嘉美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7822号“嘉州荔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乐山古称嘉州,自秦朝就有荔枝种植,唐朝时荔枝成为贡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嘉州”即今四川省乐山地区,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荔枝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含有“荔枝”文字,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新鲜荔枝商品以外的树木、植物、坚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获得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