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色蜜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辰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9979号“金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金小蜜”构成,其中“小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