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慧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175001号“小哈早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67952号“小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早教”用于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文字“小哈”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其与引证商标文字“小哈”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已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