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宏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方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绍辉
申请人因第3159515号“格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45号决定,于2018年2月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商标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寄给申请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市场调查、多种渠道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任何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为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证明;
2、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和格瑞脊柱整体调理健康中心签订的连锁结构经营联盟合同、发票、照片;
3、微信公众号圣原中医养生馆对格瑞商标的宣传推广;
4、2015年3-4月《惠空港》杂志对被申请人以及格瑞脊柱整体健康研究中心的介绍和宣传推广;
5、2015年5-6月《惠空港》杂志对被申请人以及格瑞脊柱整体健康研究中心的介绍和宣传推广;
6、格瑞脊柱整体健康中心宣传单、宣传单制作合同及宣传册彩印发票、照片及会员卡;
7、山东省中医针推整骨学校小儿推拿培训班宣传单页、山东省中医针推整骨学校名品及格瑞小儿推拿治疗中心会员卡;
8、山东中医针推整骨学校被赠锦旗;
9、格瑞脊柱健康中心照片、义诊活动照片、训练活动照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宣传单页。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按摩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的企业信息;
2、格瑞脊柱整体调理健康中心企业信息查询结果;
3、乳山市仁众保健按摩店企业信息;
4、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城基中心照片;
5、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城基中心103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6、济南历下尚楷芮图文制作中心企业信息;
7、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20日。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被申请人为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证明。证据2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和格瑞脊柱整体调理健康中心签订的连锁结构经营联盟合同,授权刘常理使用格瑞脊柱整体健康中心品牌,并有相关加盟费收据予以佐证。证据3微信公众号圣原中医养生馆相关文章涉及格瑞·王博士脊柱病治疗中心主任王绍辉相关观点。证据4、5显示2015年3-4月、5-6月《惠空港》杂志对被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为山东省中医针灸推拿整骨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格瑞脊柱整体健康研究中心主任。证据6为被申请人格瑞脊柱整体健康中心宣传单,涉及有本案复审商标,且有宣传彩页制作和及收据予以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宣传单页、锦旗、照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在按摩、疗养院、医疗诊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存有质疑,但并不能推翻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按摩、疗养院、医疗诊所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理疗;医疗辅助;医院;美容院;卫生公共浴;芳香疗法服务与按摩、疗养院、医疗诊所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按摩、疗养院、医疗诊所服务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前述类似服务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