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悟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48267号“水润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30030号“水嫩日记SHUINENR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73488号“水果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化妆品等部分商品上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在鞋油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鞋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水润日记”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汉字“水嫩日记”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