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碚区东阳街道天佑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20222号“东阳老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经查询,在先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东阳老张家”,其中“东阳”是浙江省东阳市市名,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且该商标整体未有较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