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澜蒂宝国际珠宝(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68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39425号“丹尼克Daniel M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面空间形象设计稿件及实体店面照片;视觉识别设计稿件及部分实体应用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