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18603号“发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发匠”构成,其中“发”字为不规范使用,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