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小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63936号“蓉城一品Rongchengyi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56523号“蓉城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地域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正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汽车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