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医心诚(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95038号“华医心诚医生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关于“医生集团本质是医生执业方式之一”的理由不能成为其获准注册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