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簋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094832号“全家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45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54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