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尚欧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1508号“优品尚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门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23653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7857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