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40243号“天奥健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2365号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