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44622号“KOALA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ALA KIDS 26544622

阅读:61100 2018-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州树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44622号“KOALA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5802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对人员招收等服务予以驳回,对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予以初步审定。至…

  申请人:兰州树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44622号“KOALA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5802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对人员招收等服务予以驳回,对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予以初步审定。至我委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商标局引证的第25852447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57352号、第6669961号、第15994185号、第687224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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