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财富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00608号“财富仓CAIFU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563720号“梦天金凤凰及图”商标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2413号图形商标、第6955622号图形商标、第6627221号“戴利来DAILILAI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