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凯格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3222号“田园烤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与第7762406号“田园 田园风情 TIAN YUAN FENG QING”商标、第11294509号“田园”商标、第14042484号“田园”商标、第17654568号“爱在田园LOVE In the Fie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以下称复审服务)。
鉴于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田园烤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田园”、引证商标三“田园”,与引证商标四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部分“田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