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外国语大学
申请人因第25276388号“有爱校园文化创意UNIVERSITY IDENTITY 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408406号“有爱婚礼”商标、第22644392号“有爱工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有爱校园文化创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有爱婚礼”、引证商标二文字“有爱工厂”均含有文字“有爱”,且“有爱”均为其主要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