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高皮肤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2043号“女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59302号“女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护肤药剂、医药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4286号“女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应对申请商标在护肤药剂等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阻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护肤药剂、医药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百度百科介绍及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首页、收文清单、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该项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护肤药剂、医药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香膏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药剂、医药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垫、卫生棉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肤药剂、医药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