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尼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032379号“QO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949184号“QDI”商标、第8985790号“qol及图”商标、第16819062号“QDI”商标、第16818998号“QD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别明显,指定商品、服务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在第9类和第42类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QOITECH”构成,其中前三位字母“QOI”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QDI”的字母构成相同或较为相似,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就通过捕捉、截取、传播、复制振动频率、振幅、相位差信息而发出声音,并且可以产生、处理、增强、控制、制造、复制、记录、传播、播放音频信号、文件和声音的音像设备、音像仪器、元件和附件领域的技术研究”、城市规划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QOITECH”构成,其中前三位字母“QOI”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qol”、引证商标三、四的字母组合“QDI”的字母构成相同或较为相似,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