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杜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乐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90635号《关于第13639839号“DKKSE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第6303189号“D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本院基于事实的变化而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2014年《商标法》的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已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