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邦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28524号“菲常购FC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4714号“菲常2 VERY TWO及图”商标、第13968642号“Flamingo F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针对第7892817号“F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引证商标三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2、商标授权书;
3、实际使用图片等宣传资料;
4、网络等销售情况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菲常购FCG”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