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树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91927号“树杈SHUCHAWANG 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树杈SHUCHAWANG COM”及图形组成,商标局驳回时的引证商标由文字“零捌时代 ZERO-EIGHT TIMES”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