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159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6015994

阅读:105590 2017-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15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1910号“汉釜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

  申请人: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15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1910号“汉釜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2992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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