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久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42681号“久缔传媒 JIUDICHUANG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九缔传媒”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99852号“JLDOFCOM及图”商标(因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LDOFCOM”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