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62631号“来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64704号“来电 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已被撤销,目前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由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