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顺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6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G810407号“DEEP SIL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游戏站,电视游戏的平台(比如像XBOX和GAMECUBE)以及其他游戏平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