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美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88308号“华美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5934号“劲宝JIN BAO及图”商标、第5205951号“劲宝JIN BAO及图”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