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25849号“懂的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懂的通信 18025849

阅读:107142 2017-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25849号“懂的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于国家特批的通信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限制性准入制度,申请商标使用在与通信行业密切相关的服务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40265号“懂得”商标…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25849号“懂的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于国家特批的通信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限制性准入制度,申请商标使用在与通信行业密切相关的服务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40265号“懂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产品使用的领域有较大的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对“懂的通信”的介绍;2、各大网络媒体对申请人获工信部移动转售新批文的报道;3、媒体对申请人各活动的报道;4、引证商标信息等主要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懂的通信”的显著识别文字“懂的”与引证商标“懂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同时使用在电话会议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25849号“懂的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懂的通信 180258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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