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6528号“BIOZY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国际注册第624740号"BIOZYMES"商标在"糖浆"商品上于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3762号决定中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