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10082号“美力源 金装 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在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90951号“美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9615号“美丽源 meil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38116号“金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17105号“金装 冠军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及第13616517号“金装 GOLD PLUS+ JUN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呈上中下方式排列的文字“美力源”、“金装”、“经典”三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文字“美力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美立源”、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美丽源”相比较,均仅中间一字之差,且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另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文字“金装”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当中的“金装”文字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申请商标与上述五个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申请人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