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哲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98515号“FIREB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4773号“Fireb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414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944773号第33类“Fireball”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