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爱维艾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86266号“肠年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特点,具有自身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与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