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鑫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2266号“拉菲曼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5825042号“拉菲曼尼”商标已经转让予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6日
申请人:魏鑫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2266号“拉菲曼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5825042号“拉菲曼尼”商标已经转让予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