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41344号“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4781778号“MO&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袜;防水服;戏装;足球鞋;鞋;帽;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上。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MO&Co.”商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可视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