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UNG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40607号“BUNGE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6289号“邦基 B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UNGE PR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UNGE”,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饮料及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