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13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1172号“ZYZB及图”商标、第15241395号"SHANDIAN PAY及图"商标、第16220023号"首信阳光新能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用于宣传及新品发布会会展照片打印件、申请人关联公司宣传推广合同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1036号决定中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且该图形为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