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乡嘉力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82604号“DolA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374439号“得兰特DO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联系,故其与引证商标不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6年9月12日被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6)第W9286号《关于第9374439号第1类“得兰特DOLANT”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对引证商标在聚醋酸乙烯乳液、墙砖粘合剂、木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44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