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92369号“极速鲜 源产地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邮政集团联合各省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股份制公司,是中国经营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网络覆盖范围最广、业务品种最丰富的快递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享有特殊的行业地位,荣获了诸多荣誉。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商标局引证的第5868107号“极速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由在快递、物流运输服务上享有特殊地位的申请人使用在配送服务上本身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其在配送服务上的使用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业务开办情况说明及邮电部文件;
2、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官网资料及相关网页图片;
4、中国邮政报有关“极速鲜”的报道资料;
5、网络媒体的有关报道资料;
6、对配送商品即阳澄湖大闸蟹、烟台樱桃、鲜花的相关销售信息资料、宣传资料、包装图片、包装及印刷合同、包装箱图片、项目总结、代收货款协议及发票等;
7、后台数据资料;
8、第三方结算平台出具的销售确认函;
9、交易记录资料、对账单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第16881056号“极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较大字体的“极速鲜”及较小字体的“源产地直通车”呈上下结构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极速物流”、第14030475号“极速快递G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尚可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