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8269号“市府恒隆广场 Forum 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8581号“Fortum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