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44860号“圈子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圈子集市 19144860

阅读:48298 2017-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夜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4860号“圈子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17977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82511号“圈子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武汉夜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4860号“圈子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17977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82511号“圈子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6946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圈子集市”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圈子”、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圈子网”均含有“圈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项目研究、土地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44860号“圈子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圈子集市 191448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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